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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维护宪法的相对稳定性,从而有利于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
参见马怀德主编《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6页。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若羌县,面积约有20万平方公里,县城距离州府库尔勒444公里,若一律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则公民起诉甚为不便。
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仅就行政执法领域而言,已经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了并实施着某些条理法,例如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遵循便民的原则(《行政许可法》第六条),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应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强制法》第六条,请注意时隔多年之后在立法上规定教育的顺位发生了有意义的变化)。在学界与实务界并未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将之作为起诉标准,也将不可避免地带来适用上的困难,甚至有可能因为对这一概念的曲解,导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人为限缩,不利于立法目的的实现。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马怀德.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62.{49}应松年,杨伟东.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正初步设想[J].中国司法,2004,(4).{50}{51}马怀德.行政诉讼法的发展历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75,75.{5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7]19号.{58}莫于川,等.行政诉讼制度改革中的焦点问题—目标、方案与理由[J].重庆邮电学院学报,2006,(2).{59}江必新.《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发展[J].人民司法,2003,(9).{60}罗豪才,宋功德.行政法治理逻辑[J].中国法学,2011,(2).{61}戚建刚,易君.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合理性基础和基本原则[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1,(5).{62}莫于川.行政案件协调和解是我国行政法制革新的一个亮点[N].法制日报,2007 - 04 -20.{63}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498.{66}章志远.我国行政诉讼司法建议制度之研究[J].法商研究,2011,(2).{67}黄学贤,丁珏.行政审判中的司法建议制度运行分析—以江苏法院为视角[J].行政法学研究,2011,(3).{68}董礼洁,周欣.行政性司法建议的法定功能与事实功能[J].人民司法,2011,(3).{69}汪庆华.政治中的司法—中国行政诉讼的法律社会学考察[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64.{70}肖源.司法建议陷入石沉大海窘境[N].人民法院报,2010 - 08 -30. 进入 莫于川 的专栏 进入专题: 行政诉讼法 。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相反,其他主体提出的修宪建议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21] 【英】比尔·考克瑟、林顿·罗宾斯、罗伯特·里奇:《当代英国政治》,孔新峰、蒋鲲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76页。执政党提出的修宪建议反映了执政党的理论创新、路线方针的变化及新的经济政策。第三,如果将执政党提出修宪建议视为宪法惯例,则会妨碍对提出修宪建议进一步制度化进程。与2004年执政党提出的修宪建议具体内容相比较,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修宪建议的内容作了三处修改:一是将修宪建议中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改为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仅去掉了一个逗号)。
三、对由执政党提出修宪建议问题的几点评论(一)不宜将由执政党提出修宪建议视为宪法惯例对由执政党提出修宪建议这一行为是否应该被赋予法律(或宪法)意义,目前学界存在争议。我国历次宪法修改都是由执政党提出修宪建议才启动修宪程序的。
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从未实施的宪法解释制度,通过宪法解释,缓和频繁修宪与保持宪法稳定之间的紧张关系。[20] 1982年宪法的31条宪法修正案中,有21条是总纲和序言的内容。现行宪法修改表决采用特别程序,国外宪法表决也均规定不同于一般法律议案的表决办法。建议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修宪议事规则,保证接受修宪建议、审议修宪草案程序制度化。
显然,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以法律议案的表决程序来表决宪法修正案草案。[②]为什么全国人大常委会不直接提出修宪议案,而要绕一个大圈子——先给中共中央写报告、再由中共中央根据报告提出修宪建议、最后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修宪建议?这说明,宪法修改是国家的重大政治活动,宪法是修改与还是不修改以及如何修改其最终决定权操于执政党之手。1993年修宪,先由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给中共中央写了关于修改宪法的建议的报告,中共中央根据这个报告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宪建议。从我国修宪实践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修宪建议是常态,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接受修宪建议是补充形式,是备用的。
[⑧](四)执政党提出的修宪建议促进了宪法修改制度的完善1.修宪建议确立了宪法修改的一系列原则。宪法修正案(草案)和一般的法律议案有本质区别。
全国人大主席团接受修宪建议并转换为修宪议案再经审议表决的全过程必须在全国人大会期之内完成,时间过于仓促,不利于修宪草案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15] 参见王汉斌:《王汉斌访谈录——亲历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141页。
至此,我国合计修宪已达9次。[③]如前述,1999年、2004年两次修宪建议产生的过程大致相当,都经过上、下反复征求意见的过程,王兆国2004年3月8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将这一过程概括为自下而上、两下两上[④]。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执政党以外的主体提出的修宪建议就完全没有意义。1982年以来,执政党提出的修宪建议一般由三部分内容构成:宪法修改的背景、建议修改的具体内容和修正案议案提出的时间。执政党实行政治领导的重要途径之一是根据社会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的重大变化,提出新的执政意志、执政方略和主张,在党内形成统一认识后,经法定程序转变成宪法和法律,最终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14] 刘政、程湘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78页。
关键词: 修宪建议 宪法修改 修宪程序 我国宪法并没有就宪法修改建议(下称修宪建议[①])或提出修宪建议作出规定。到目前为止,接受修宪建议的主体有三种情况:(1)全国人大。
2.修宪建议确立了以修正案修改宪法的方式。以修正案方式修改宪法,最早在1988年的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上由彭真委员长提出,得到了委员长会议和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赞同。
[④] 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载《宪法和宪法修正案辅导读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83页。四、关于提出修宪建议制度化的若干建议(一)允许执政党外其他组织或公民提出修宪建议上文指出,修宪机关只接受执政党的修宪建议不符合社会进步和民主要求,因此笔者主张提出修宪建议的主体应该多元化,而不仅仅限于执政党。
《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了法律草案、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议案和修改法律的议案的表决程序,但对宪法修正草案的表决没有明确规定[24]。[23] 江泽民:《在党外人士修宪座谈会上的讲话》,载1998年12月21日《人民日报》。修宪建议的产生程序越来越规范,民主化程度越来越高,修宪建议的提出方式也渐趋固定。[16] 刘政、程湘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79页。
[16]此后我国的宪法修改,均以修正案的方式进行。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接受修宪建议目前也仅出现过两次:一次是对1978年宪法全面修改的修宪建议由执政党向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提出,另一次是1993年3月14日执政党提出《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补充建议》作为之前在2月14日执政党提出的《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补充。
三是将修宪建议中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去掉了建设二字)。对1954年宪法、1978年宪法两次全面修宪建议,是由执政党直接形成修宪草案的议案并直接向全国人大提出的。
(三)修宪机关不应只接受执政党提出的修宪建议到目前为止,我国修宪机关只正式接受执政党中央提出的修宪建议。1993年《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补充建议》的《附件二》中提出,继续沿用1988年的修正案方式,同时在出版的文本中按修正案把原文改过来。
执政党每次提出修宪建议,均是因为执政党实现了相关理论创新并由此制定了新政策,而这些理论创新和新政策超越了宪法的框架范围。1993年修宪建议共6条,涉及序言和总纲修改分别有2、3处。1982年宪法分别在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进行过4次局部修改。[⑩] 《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说明》,载《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1993年第2期。
执政党对此有着清醒的认识: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强宪法实施的有效保障,包括健全宪法实施的具体制度,开展对宪法实施的经常性检查监督,及时地纠正违反宪法的现象,切实把宪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从此,这种修宪方式被肯定下来。
修宪建议说明的核心内容是要说明宪法原有的规定存在的问题、如何修改宪法以及为什么要这样修改宪法。不过,执政党以外的主体提出的修宪建议都没有能够启动正式的修宪程序。
[18] 徐秀义、韩大元主编:《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4页。[⑦]这是第一次全国人大代表在对宪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过程中提出的意见被采纳,也是正式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修宪建议的具体内容第一次作出了具有法律意义的修改,意义十分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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